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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兼谈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协调

     

摘要

@@ 一、问题的提出rn2002年12月17日,王某向汤某借款4万元,并将其本人的身份证及所有房屋的产权证交给汤某作为抵押,王某仍实际居住于该房屋内.12月25日,汤某伪造了一份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某以38.6万元向王某购买讼争房屋,并于同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让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受理,并于2003年1月19日予以核准.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2005年第1期|95-96|共2页
  • 作者

    王燕华; 杨惠星;

  • 作者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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