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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探讨——析伍某诉某集团公司克扣年终奖纠纷案

         

摘要

<正> 案情伍某于2004年3月1日入聘某集团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5年10月28日解聘离职,在职时间共20个月。伍某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伍某离职前,领取了当月工资和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5年春节前,集团公司发放了伍某年终奖金15000元。该集团公司员工的薪酬实行保密制,相同工作和资历的员工工资、奖金存在差异。该集团公司印制的《员工手册》第三章薪酬第四部分薪酬发放第三条规定:"年终奖金的部分,视员工当年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及总成本费用(含税额)的控制情况,通过考核后计发。"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07年第5期|107-109|共3页
  • 作者

    黄振东;

  •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劳动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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