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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摘要

200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伟贤单独或伙同他人驾驶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京HF9811)到北京市各个区的影楼、商场、培训学校和运输公司内,以照相、购物或咨询业务的名义吸引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注意力,秘密窃取上述单位的照相机、电脑、手机等物,得逞后迅速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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