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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

         

摘要

[案情]rn2009年11月7日,被告人夏流江向吴葆宁经营的庐江县安达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皖QG2547帕萨特牌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天.被告人夏流江支付了1000元押金,并留存其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码.到期后,被告人夏流江打电话通知吴葆宁称继续租用该车.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夏流江在赌博输钱后,将该车临时抵押给裴敏训,借得赌资14000元,当晚输光后无力归还借款.其后,被告人夏流江拒不回应裴敏训要求其筹钱赎车的电话和信息.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司法》 |2011年第8期|25-27|共3页
  • 作者

    王红兵;

  • 作者单位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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