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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受理和审查民事申诉能否引起再审时效的中断?

         

摘要

我院审理一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于1997年11月27日送达后,当事人未上诉。后一方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1998年2月9日作出受理申诉决定,后又于2002年6月26日以不符舍民事诉诠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为由向当事人发出终止审查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2年内又向我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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