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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司法路径

         

摘要

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应结合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大量失信者长期处于失信的睡眠状态,由于其生产生活等行为长期受到限制而得不到改善,难免产生消极情绪,存在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的风险。但由于当前关于信用修复机制的规定多以政策性规定为主,较为宏观和碎片化,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操作程序,难以适应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对信用修复不断增长的新诉求。结合信用修复理论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司法信用修复应有3层次区分: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应出具结案通知书;主动履行义务的应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已履行法定义务、不属于负面清单情形且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可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书的内容应是共性与个性的有机统一,并且信用修复的程序应注意从对象、条件和流程等方面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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