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民司法》 >居委会成员的人事关系认定

居委会成员的人事关系认定

         

摘要

【裁判要旨】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成员领取的生活补贴并非劳动对价、居民自治事务不属于人民政府业务组成、自治组织成员不由基层人民政府任免,故居民自治组织成员与指导其工作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