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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与被羁押人的人权保护

     

摘要

当前,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水平,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护法律制度和体系。200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重视人权、保障人权的真实写照,也是我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针对每一个公民而言的,当然也包括享有公民权的被羁押人。这些被羁押人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他们仍享有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羁押人(未被剥夺诉讼权利的)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作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未被剥夺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二是法律特殊规定的、作为被羁押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不被违法羁押、超期羁押的权利、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举报权;不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的权利;通信权、会见亲属权和离监探亲权;基本生活保障权、获得基本的卫生保障、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休息权、劳动保护权;罪犯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等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按期获得释放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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