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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减刑应设立考验期

         

摘要

减刑是我国刑法中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施减刑有利于激励服刑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但少数服刑罪犯减刑后,不认真接受改造,有的甚至出现抗拒改造的情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设立罪犯减刑考验期,使减刑裁定成为附条件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裁定。

著录项

  • 来源
    《人民检察》 |2008年第24期|55|共1页
  • 作者

    刘广明; 叶建中; 雷珂;

  • 作者单位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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