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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一个合理性解释

         

摘要

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也没有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对于前一个漏洞,已经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但后一个漏洞依然存在.我国在减刑制度的立法技术上缺乏对国外经验的比较借鉴;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过低;对假释本质的"恩惠说"认识导致假释条文虚置化;惩罚哲学上长期偏重罪犯的监狱内改造而轻视、忽视非监禁刑改造等,既是漏洞出现的原因,也是漏洞不被发现的原因.面对有权解释的缺位,可以根据合理解释原则,对这一漏洞给出不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学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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