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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属求职擅自转存单位公款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

李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会计期间,为达到使其弟进入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工作的目的,于2000年9月未经请示单位领导,私自以本单位的名称在该支行开设账户。自同年9月6日开始陆续将本单位存于工商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账户内的1亿多元公款转存至该支行。期间公司正常业务往来需要支取公款时,李某先将公款从支行移至工行再进行支取,并采取虚假记账等手段隐瞒转存的事实,至2007年案发时单位领导均不知公司在支行的账户情况。其中1085万余元公款在支行的账户上存留时间超过3个月。其弟因为拉到大额存款被支行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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