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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不能缺少私人主体

         

摘要

高秦伟在《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撰文《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认为,中国食品安全法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强化“命令与控制型”规制甚至实施排他性的规制.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本制度与制定程序。但是,这并不是最大化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最好手段。从长远看,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规制离不开行业标准和行业自治,食品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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