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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

         

摘要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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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人大》 |2016年第10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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