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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摘要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关于《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经营者拟订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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