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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批准较大市法规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摘要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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