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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之法律规定值得商榷

         

摘要

@@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人大代表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尽合理之处.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2005年第8期|43|共1页
  • 作者

    孙浩;

  • 作者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中国政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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