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人大研究》 >依法行使质询权彰显人大监督力度

依法行使质询权彰显人大监督力度

         

摘要

行使质询权、提出质询案,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监督权力,是一般监督方式所不能取代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是纠正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手段,因此被认为是人大监督权中的一项"核心权力"。质询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形式,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质询权是世界许多代议制国家普遍采用的监督形式。我国质询制度起源于1954年宪法,当时叫"质问"。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2017年第4期|14-16|共3页
  • 作者

    钟学志;

  •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宪法和人大建设理论研究会;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