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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明确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可以名单推荐和个别推荐两种方式在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推荐专利代理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中规定了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文首先介绍问题的由来和历史沿革,再从对公民代理进行规范的立法本意、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司法为民、专利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不应当视为普通公民代理且不宜规定非营利代理,以及加强行业监管与自律相结合方面论述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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