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
专利诉讼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科学、科学研究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28篇、会议论文8篇、专利文献1748篇;相关期刊174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等;专利诉讼的相关文献由383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克群、范兵、叶惠玲等。
专利诉讼
-研究学者
- 张克群
- 范兵
- 叶惠玲
- 张健梅
- 谢学军
- 陈静
- 于博
- 任声策
- 何刚
- 刘淇
- 叶雨扬
- 夏伟伟
- 姜南
- 尹志锋
- 张宇
- 张思
- 张杰
- 张苏沛
- 徐棣枫
- 徐盼
- 曹勇
- 曾慧
- 李文宇
- 李晨颖
- 杜东舫
- 杨慧玫
- 楚成
- 武晓岛
- 武晗
- 汪程
- 温旭
- 罗佳秀
- 翟东升
- 耿筠
- 蔡恩泽
- 蔡智
- 袁建中
- 袁晓东
- 赵洪科
- 邵莉
- 郑士贵
- 陈恩红
- 马可
- 魏衍亮
- 黄翠霞
- 黎薇
- Andrew
- Arik
- Austin Carr
- Bing 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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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群;
张文;
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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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研究目的]专利是企业或组织获取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工具。专利发明人作为专利价值的载体,对企业或组织发展的影响不可忽视。从知识组合新颖性与网络特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为企业或组织识别、挖掘及引进核心人才提供参考。[研究方法]从Derwent Innovation数据库中选取LED专利,以专利诉讼视角将发明人专利是否涉讼作为核心发明人的代理变量,发明人的知识组合新颖性、度数中心性、接近中心性、中介中心性、特征向量中心性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研究结论]研究发现知识组合新颖性、度数中心性、接近中心性、特征向量中心性与核心发明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建议企业或组织在挖掘及引进技术人才时应多关注技术领域不同、合作次数较多以及拥有较多重要合作伙伴的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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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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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然而当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也存在众多疑难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厘清与梳理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法律概念与立法沿革,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具体内容及适用限制进行了介绍,而后文章着重对于“多轮无效”的实践态度、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的权利状态以及突破审查指南规定的权利要求修改的效力等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最后针对时间限制缺失导致无效宣告程序冗长的现实问题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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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展一;
钟永恒;
刘佳;
李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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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意义]分析科创板企业专利诉讼风险,为相关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防控专利诉讼风险及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方法/过程]采用统计分析、社会网络分析、案例分析法,从诉讼案件、趋势、主体、专利、策略五个方面对科创板企业专利诉讼风险和应对策略进行研究。[结果/结论]科创板企业专利诉讼以企业之间的侵权和权属纠纷为主,被诉较多,诉讼高峰期位于相关政策公开前后。诉讼主体以生物医药和电子制造类企业居多,诉讼专利分布在合成生物、光学设备和半导体器件领域,技术含量高,商业价值大。面对侵权行为,科创板企业采取向法院起诉等进攻策略,被诉时通过现有技术抗辩证据防守,或通过无效抗辩证据和确认不侵权之诉反击。建议:科创板企业比其他板块企业更重视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工作,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竞争力,尽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战略,提前进行完善的专利布局,保证自主核心技术产权清晰,增强风险预警和抵御能力,制定灵活的专利诉讼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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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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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进行侵权判定,而侵权比对是侵权判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然而,在比对时需要进行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划分、权利要求解释,并会面临多实施主体侵权认定的问题。对此通过研究技术特征划分、权利要求解释、多实施主体侵权认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从而对实务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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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迎;
朱丽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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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言近期,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在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理的“变压器开关”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中,成功代理上诉人--某电力设备公司获得了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涉案协议为垄断协议并且认定全部无效的二审胜诉判决。本案中,当事人诉争的涉案协议为其在另案诉讼中为解决专利权纠纷而签订的调解协议,最高法知产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分析了因专利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对于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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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坤;
林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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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产生提供更多激励,但违法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降低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效能,不利于该制度目的的实现,同时,现阶段,我国对于该类协议的规制较少。由于违法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损害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故对其进行规制具有必要性。虽该类协议的内容涉及专利法,但专利法无法准确识别其违法性。基于违法的该类协议将产生不合理排除竞争的效果,宜适用反垄断法中存在豁免情形的违法推定规则对该类协议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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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陈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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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与传统经营风险相比,专利诉讼风险尤其是专利侵权诉讼风险对企业的危害更大。为保障我国专利司法保护与市场主体的科技创新,以1994—2020年中国知网数据库关于专利诉讼的383篇核心文献为对象,运用CiteSpace软件分析国内专利诉讼研究热点、演进趋势,并对前沿进行分析和预判。结果发现:国内早期相关研究从2004年开始增多、2016年达到顶峰,受政策与热点案件影响较大,研究脉络分为3个阶段,内容主要包括专利诉讼的基础理论、专利战略、非专利实施主体与专利诉讼信息运用等,热点以“专利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三大主题为中心向外发散,研究视角较多,但核心作者群尚未形成。进而提出在专利诉讼领域搭建适合于我国的相关理论研究框架、加强与其他各领域的合作研究,企业强化专利风险管理和专利诉讼信息分析利用,并重点关注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专利诉讼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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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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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引入能为法官查明技术事实提供重要帮助,在专利诉讼中尤为明显。我国现有规范法缺位、法官对该项制度的误读,致使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亟待完善的缺陷。本文对法律法规、学术文献、司法案例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专利诉讼视阈下,存在技术调查官功能定位模糊、应用机制混乱的困境。应将该机制与其他机制比较研究以明确其职能范围,建构从选任到实践的一系列应用规则,以助力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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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莹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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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家保护创新意识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成果产出形式,其创造、布局、应用、保护逐渐得到创新主体的重视。因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仅建立约40年,且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建设体系受到多方面因素制约,导致当前科研组织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还不够健全和完善。通过对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与英特尔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案例进行分析,探究微电子所在知识产权建设方面的策略技巧及布局思路,得到对科研组织知识产权建设的有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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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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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民事法律属性,专利恶意诉讼的主观要件可以划分为“故意”和“特定过失”两种。大多数司法机关对专利恶意诉讼的推定遵循过于谨慎的推定原则。推定“恶意”应当有适当的边界,如不能因为选择特定的时机进行诉讼而推定为恶意等。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减少问题专利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严格审查,尽早识别“恶意”,救济和威慑双管齐下,建立惩罚性反赔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和诉讼专利公告机制等,都是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恶意”的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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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欣;
黄素霞;
张亚玲
- 《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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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阐述了导航定位领域企业在美国的专利诉讼概况,重点分析了SiRF与Global Locate这两家美国公司之间专利诉讼过程,进而提出有价值的借鉴经验和建议,供导航定位领域拟进军美国市场的广大国内企业和相关人员研究和参考,并指出尽管国内目前专利诉讼并不多,但可以预见到,随着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建立和国内导航产业的发展,不久的将来,国内企业必然会面临如国外企业一样的专利纠纷——这不仅可能出现在打开美国市场的路上,还有可能发生在人们身边。这种纠纷在给国内企业带来风险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历史机遇。如果准备充分应对得当,同样能够扭转局面,为自身的发展赢得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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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浩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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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专利诉讼为代表的涉科技案件中,为了呈现外行人难以理解的科学技术事实,存在着运用叙事方法的现象.从审判史来,叙事作为一种庭审交流方式,逐渐地被驱逐出司法领域.原因在于,叙事存在着歪曲真相的风险,而"原子模式"所体现的证据规则等才能形成客观认知.但是,在现代法庭事实认定中,叙事并未真正消失.实证研究表明,陪审团或法官实质是通过建构合理的"故事模型"来进行事实认定.叙事方法在科学技术事实认定的正当性体现在:为庭审三方提供交流涉案科技信息的方式,使得科技难题易于理解.根据英美证据法学者对律师法庭叙事方法的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概要分析法、叙事法、时序分析法和图示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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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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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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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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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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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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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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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沛
- 《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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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其证据规则值得研究.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举证时间、期限、方式、责任分配,决定了案件能否立案、审理是否该中止、不侵权抗辩还是现有技术抗辩、赔偿额度的确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学者相关解读,均说明知识产权领域中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证据的独立性.rn 本文从法律实务角度探讨专利纠纷案件中无效宣告证据与中止审理的关系、公知常识证据与确权审理的关系、在先销售证据与滥用诉权的关系等.rn 法院只有在被告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请求的证据确实破坏了涉案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下,才认为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作为被告一方,正常的审判或抗辩思路是: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法院再继续审理。但具体到实际案例,也不可刻板地使用该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都知道,在先销售的证据有着共同的特点:取证难、争议大、诉讼常常经过多级审理才生效,如果在侵权诉讼中,专利利人再滥用诉权,查封被告的账户、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拖延确权诉讼,在这种背景下,中止审理反而可能不是最佳选择。rn 鉴于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其诉讼的流程极其漫长。本文案例中,如果被告按照常理答辩,先请求中止审理,等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生效后再请求法院继续审理,虽然也可以确保胜诉,但是诉讼时间大约要延长一至两年,而一两年时间不仅耗费被告大量人力财力,并且被查封帐户中的百万资金也无法启用。因此,本案例被告反其道而行之,请求法院直接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结论。这样一来,既保证了诉讼案件的尽快审结,而诉讼案件的结论又反过来会影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当然,因本案例的在先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专利权人)自己销售的产品,其又申请专利进行维权,最后反诉中被法院裁定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反而赔偿了被告(反诉人)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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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扬平;
张宇
-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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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比中日两国的典型司法判例,探讨了申请日后补交的对比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因素,依据诉讼证据的属性要件,结合专利制度的根本宗旨和原则,对补交对比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判断思路提出意见和建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实验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论述了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证据属性。对于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用于证明创造性是否可以接受,本文讨论的司法判例显示,我国的审查和司法实践均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从原申请文件中预测到的效果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需要实验数据支持的还应当包含相关的数据,否则不能在申请日后通过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主张该技术效果以获得专利权。日本法院并不会简单以原申请文件仅结论性地记载了该技术效果而拒绝参考所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但各方均对法院的该判例进行谨慎地理解。因此申请人应当重视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全面、完整地记载其技术效果,对于特定的技术领域给出与技术效果相关的实验数据,避免采用在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体形式,应当满足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要求,申请人在提出该证据时应当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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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扬平;
张宇
- 《2015年专利代理学术研讨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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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比中日两国的典型司法判例,探讨了申请日后补交的对比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因素,依据诉讼证据的属性要件,结合专利制度的根本宗旨和原则,对补交对比实验数据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判断思路提出意见和建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本文从实验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论述了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证据属性。对于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用于证明创造性是否可以接受,本文讨论的司法判例显示,我国的审查和司法实践均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从原申请文件中预测到的效果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需要实验数据支持的还应当包含相关的数据,否则不能在申请日后通过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主张该技术效果以获得专利权。日本法院并不会简单以原申请文件仅结论性地记载了该技术效果而拒绝参考所提交的对比实验数据,但各方均对法院的该判例进行谨慎地理解。因此申请人应当重视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全面、完整地记载其技术效果,对于特定的技术领域给出与技术效果相关的实验数据,避免采用在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的方式来证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申请日后补交对比实验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具体形式,应当满足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要求,申请人在提出该证据时应当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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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式会社艾飒木兰
- 公开公告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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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供一种能够让生成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品质保持不变的专利文章生成装置、专利文章生成方法以及专利文章生成程序。专利文章生成装置,包括:学习部,学习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该文献的权利要求以外的描述、以及该专利文献所对应的现有技术文献的描述之间的多个对应关系;接受部,接受新权利要求;生成部,基于所述学习部的学习结果,以及所述接受部所接受的所述新权利要求,生成与所述新权利要求对应的所述新权利要求以外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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