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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婚姻有情况及时向组织报告

         

摘要

日前,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办法中明确规定。各级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等都需要报告。已超过退休年龄,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市管党员干部,同样也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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