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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判断及其法律价值——儒家伦理法与基督教教会法之比较

     

摘要

儒家和基督教之所以将人性评判作为建立自己思想价值体系的起点,其目的不在于判断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而在于创立的学说是以弘扬人性之善还是惩处人性之恶来达到其终极目标,即"扬善"或"抑恶".儒家伦理法与基督教教会法不仅对传统中国社会和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产生过深远而广泛的影响,而且对当今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与社会依然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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