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合作经济与科技》 >进口商申请法院签发止付令须谨慎

进口商申请法院签发止付令须谨慎

             

摘要

cqvip: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但如果卖方(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进口商可以依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要求法院签发止付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6月12日法(经)发(l989)l2号(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欺诈发生时,进口商可以申请法院止付信用证下款项的依据.然而止付令一旦滥用,则会对进口商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