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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止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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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信用证止付令概述

1.1信用证欺诈及信用证止付令的产生

1.2信用证止付令的法律性质

2.信用证止付令的法律依据

2.1英美法上的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

2.2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下的法院止付令的依据

2.3我国信用证止付的司法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3.法院发布信用证止付令的条件

3.1信用证的种类与止付信用证

3.2法院发布止付令的条件

3.3法院发布止付令应当注意的问题

4.信用证止付令的法律后果

4.1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法院止付令的关系

4.2法院止付令对开证行的的效力

4.4止付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

结语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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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的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肯定了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即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信用证表面相符或文义性,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要求表面相符--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这一原则也给了不法商人可乘之机,致使信用证欺诈时有发生.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及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是单据欺诈和软条款欺诈,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对外贸企业和银行进行欺诈也层出不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只涉及信用证操作与实务中的惯例,对信用证欺诈和伪造的法律救济未作规定.各国法院为了弥补信用证运行机制的缺陷,纷纷发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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