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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场域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数据化研究

     

摘要

新媒体的公开性和虚拟性特征,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通过新媒体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污染网络环境,对社会风尚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多以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作为认定标准,同时参考牟利金额定罪处罚。这种认定标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新问题,不同地域、层级的法院之间差异化量刑的矛盾日益凸显;通过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数据化研究,以“拟制数量标准”代替“个体数量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实质意义上的认定标准统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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