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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保证可单独成为被告--对一起抵押贷款纠纷案的评析

         

摘要

@@ 抵押担保以其担保债权实现的可靠性而在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成为最乐于被接受的担保形式.依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学理论上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的抵押人,称作为物上保证人.在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担保中,由借款人本人提供的财产为抵押物,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明了,贷款人届时行使抵押权也顺理成章,在此自不待言.但由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即物上保证人提供的财产作抵押,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实现抵押权的难度也相对大些,易引起纷纠,从而增加了贷款人援引诉讼程序的机会.在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自然以便于实现债权为准则来确定诉讼对象,或单独以借款人为被告,或以借款人和作为抵押人的物上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或仅依抵押担保关系单独以物上保证人为被告,以求对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在诉讼实践中,不同诉讼主体依不同角度的理解,对第三人可否作为单独的被告形成不同的观点,而法院内部对此也意见不一,这不利于抵押权人(贷款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顺利实现对第三人抵押财产的抵押权.所以笔者以为对该问题有进行辨析的必要.

著录项

  • 来源
    《观察与思考》 |2002年第2期|36-37|共2页
  • 作者

    陶丽琴; 华立军;

  • 作者单位

    中国计量学院文理学院法律教研室;

    萧山市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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