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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反付款审查义务而不当付款的判断标准

         

摘要

银行对票据不当付款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是票据法上一个重要并且有价值的问题,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甚大.在我国的票据付款中银行亦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为止可以说中国的票据付款都是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的,不存在不通过银行的票据付款.而西方发达国家还可以通过一些信用度良好的其他组织机构来进行付款.首先应该承认银行对票据不当付款应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侵权责任.而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实行严格责任制度,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作为承担合同责任的条件.因此,对付款审查义务中的恶意及重大过失的认定就不能从归责原则角度认识,而应理解为根据善意即无恶意及重大过失的标准进行付款审查,在银行付款中强调恶意和重大过失,不是为了说明银行存在过错,而是为了表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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