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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的思考

         

摘要

本文作者因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发了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的思考。文章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新旧破产法的对比研究,得出新破产法框架下法官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的结论。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启动原因多元、启动主体多元、重整措施多样、参与主体多元、担保物权受限、重整目的多重等破产重整程序的特征,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上述在目的、措施、参与主体等方面的特征,使得法官在重整程序中仅仅进行消极的程序指挥和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在各方利益冲突时,法官还需要协调和衡平裁决,当然也不能过度参与,越俎代庖。文章的第三部分指出了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担当着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协调员的角色,这四个角色中指挥员、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是法律所规定法官担当的角色,而协调员的角色是重整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重整的社会公益目的较强的特征,使得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能消极被动地旁观,而必须进行必要的协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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