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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在处理村集体内部事务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定性

         

摘要

2006年,某村经村委会、村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将该村一块村集体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董某和吴某先后表示了合作意向。2007年,在该村党支部书记郎某主持下,村两委会决定以竞标的方式来确定合作者。董某、吴某均当场出价每亩三十六万元,并互不相让,也不再加价,进入僵持状态。后双方私下商量决定由吴某支付董某人民币三十万元,董某退出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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