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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与商业秘密保护之冲突

     

摘要

新闻报道是将信息公之于天下,它的传播目的正好与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保护方向相反。影视片的摄制过程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前提是商业秘密的要件必须满足。报道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孰轻孰重没有固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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