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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小组理事会不可决议发包土地

     

摘要

案情: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圩镇车田村小组系有近百农户的自然村。2007年,邻村的罗某租赁了该自然村一片荒地取土烧砖,并办理了相关证照。在10年租赁期将满时,罗某为能继续经营,提前与村小组理事会协商继续承租事宜。经由村小组长刘某俊、会计刘某礼等8人组成的村小组理事会成员讨论,一致同意继续将该土地租赁给罗某使用。双方于2017年6月2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车田村小组将本村砖窑厂附近土地继续租赁给罗某,租赁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租金为每年50000元。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新技术》|2018年第6期|62-63|共2页
  • 作者

    程爱娣; 胡正民;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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