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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房未获审批受处罚

     

摘要

唐某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厂生产,被国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其并未自动履行拆除决定。不久前,四川省蓬安县法院裁定准予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据了解,唐某与蓬安县徐家镇某村村民代表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该村集体土地745.3平方米用于开建蜡烛厂,唐某修建了厂房并进行生产。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新技术》|2018年第5期|63|共1页
  • 作者

    沈蓬云;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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