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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组织体法人化理路探正

     

摘要

赋予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组织体以法人地位,只能基于法人制度的基本常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组织体与基于自动化决策技术的人工智能组织体,并不超出由社团、财团构成的法人组织类型谱系的解释范围,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无法独立构成法人的组织基础;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组织体的技术加持,不仅不能成为赋予其法人人格时的政策考量优惠,反而由于为组织体规避国家与社会监管提供技术便利而成为法人设立过程中的重点审核对象;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可导致有关法人治理效能的一定提升,但在传统法人权利能力结构之外不应也无法围绕算法技术本身确立所谓算法法人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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