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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及其补正意义——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摘要

法学研究方法论的缺失导致法学研究者自身的学术产出之间不存在自我统一、一以贯之的研究路径,同时也导致有效学术论争的缺乏。原因在于传统法学研究者们争取法学话语存在空间的需要以及满足法学知识的受众需求。然而具备形塑法学研究方法论的自觉意识是法学研究者学术思想成熟的主要标志,它对于我国法学发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可以激发有效的学术论争并进而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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