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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履行欺诈

             

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现有研究主要围绕缔约欺诈展开,而忽视了履行欺诈.缔约欺诈涉及合同效力判断,由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处理;履行欺诈则属合同义务违反,由违约责任处理.但在涉及消费合同时,常规违约救济对履行欺诈行为并无遏制作用.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履行欺诈亦应属消法所规制的欺诈行为.在履行欺诈情形下,退还价款、货物更换、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救济的处理均具有独特性.司法实务往往将履行欺诈与缔约欺诈、瑕疵给付、告知义务违反相混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文结合2014-2020年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汽车买卖纠纷案的全样本分析,对消法领域的履行欺诈问题展开详细论述.此外,通过区分两类欺诈,在教义学框架内即可完满处理“知假买假”问题,而无须诉诸外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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