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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家事程序的构造

     

摘要

在民法典草案发布之后,我国民事程序尤其是家事程序的重心应由纠纷解决转向权利保护.这种转向是由家事权利的特点、国家权力介入的方式等因素决定的.为实现权利保护的目的,家事程序法应以职权主义为中心构造程序原则,职权主义既能适应家事事件复杂多样的特点,又能满足国家对家事事件的公益性参与或监护性介入.基于权利保护目的和职权探知主义的原则,我国家事程序立法应采取独立法典式立法体例,由此既能使民事诉讼法摆脱通常民事诉讼程序和家事程序相互掣肘的现状,也能补足民法典裁判功能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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