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物业:中旬刊》 >对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的思考

对两种特殊的要约答复的思考

         

摘要

在对要约的答复过程中,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的修改;二是由于传递过程延误导致要约答复在规定的期限之外到达要约人。我国《合同法》将上述要约答复视同于承诺,但是赋予要约人进行及时否定的权力。本文引入"准承诺"这一概念来反映它们的特殊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