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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对滥用职权罪的功能性考察

             

摘要

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滥用职权罪应以行为规范功能为先,以"重大损失"作为构成要件限制了其行为规范功能;司法上的扩张解释虽然有助于实现该功能,却又危及罪刑法定原则.滥用职权罪之行为规范立足于规范的实质根据和价值取向,构造为义务规范,旨在保障职权的安全行使.立法和司法工作应当遵循行为规范功能,强化义务意识,预防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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