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法学》 >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

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

             

摘要

依据区分原则,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仅为物权是否在当事人间发生变动的依据,其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公法中的行为规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且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包括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仅物权不发生变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