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摘编

         

摘要

四川李永利在《国营企业承包者可构成贪污罪主体》文中认为国营、集体企业承包给承包者后,从表面上看,似乎整个企业生产、经营都属承包者个人的问题了,但从根本上说承包只是社会主义国营、集体经济的承包责任制形式,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在经营方式上的管理层次,并未改变国营集体经济企业的性质,该企业的生产资料仍属国营、集体的,该企业的生产只是承包人运用国营、集体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在这种中介作用下进行生产,创造新价值。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