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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因工致残同样可以认定工伤

     

摘要

赵女士来信:我丈夫何某于去年9月初到一家木材加工厂打工,并与厂方订立了用工合同。“十一”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在使用电动锯时,右手除拇指之外的其他四根手指被斩断,在医院治疗花费了大约2万元,现在虽然已经出院,但却造成终身伤残。日前,厂方送来3万元现金,说是因为我们家庭生活困难,这钱是给我们的慰劳金和补助费,以后厂方就不再管了。当我们提出厂方要给我丈夫办理工伤时,厂方坚决拒绝,理由是他到厂里工作仅仅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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