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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履行次序之判评——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目的在于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的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其他买受人很难防止这种恶意串通现象,且有效成立在后的合同买受人也可以通过恶意串通将合同生效的时间提前到其他合同成立时间的前面,客观上使本应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利益受损,在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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