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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义务设置与医疗机构风险控制

         

摘要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该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配套的义务设置,既没有科学划定医疗机构的转诊操作规程,又没有合理区分转诊事由下医患双方的责任范畴,给医患纠纷埋下了伏笔.笔者以为,正视转诊义务的法律设置不足,并探讨完善途径,是避免类似医患纠纷,控制医疗机构风险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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