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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特别法条定性处罚

         

摘要

河南省平顶山市B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C企业销售的豆芽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受B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D农食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其抽检的豆芽进行了检验,抽检过程中制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单》载明“样品属性为食用农产品,样品名称为‘黄豆芽''”,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节基腺嚓吟(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1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SN/T3725-2013)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节基腺嚓吟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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