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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易是非常普遍的,而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有些人为了打败竞争对手.而假装与他人谈判订立合同,待对方放弃后,又以种种理由拒绝签约.这样受到损失的一方无论是依照合同法.还是依照侵权法都得不到保护.这时如果不开创一种新的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就无公平而言,市场经济的运行就会混乱。而民法的公平正义也将暗淡怠尽。耶林从法哲学的角度.指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上的惟一目的,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这里便包含了对由于个人的个性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加以控制的含义。霍贝尔教授认为,社会中的人即发生交互作用的人.如果每个人事实上都可以依任何人类潜在的能力可为的一切不同的行为方式之一冲动地行事,那结果便是彻底的混乱。任何有赖于协作的组织和社会的生活都会沦为空想。正是基于对缔约人要公正对待的正义思考取代了绝对个人主义的正义观.才有了缔约过失制度的开创。它体现了民法的衡平、正义价值,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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