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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有权索回赠品

     

摘要

一个月前,郭芳到当地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名牌彩电。五天后,郭芳才得知该名牌彩电的生产厂家为促销。曾随每台彩电赠送一只价值120元的电热壶。于是她便持购买发票到商场要求补发。服务小姐却告诉她。因她当时没有索要,事后已将电热壶送给了一位朋友。商场经理也声称:“此种赠品并不是彩电的组成部分,可给可不给。过期作废”。为讨个公道,郭芳遂将电器商场告上法庭。从而引起了一例“赠品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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