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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摘要

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都知道,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概括起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大致有三类:(1)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2)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3)如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铖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首先,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就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同时,要明确村委会本身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它只是作为全体村民的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其次,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必须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第三,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是核心和重点。

著录项

  • 来源
    《管理观察》|2009年第29期|P.331-332|共2页
  • 作者

    海峡;

  • 作者单位

    河南省社旗县赊店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 河南社旗4733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土地问题;
  • 关键词

    农村; 体土地; 制度;

  • 入库时间 2023-07-24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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