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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未按收费项目维修 法院判欺诈退一赔三

         

摘要

李某将受损车辆交至A修理厂修理,为此支付了两万余元。待修理厂修理完毕后,某次旅行时,李某被懂车的好友告知,A修理厂修车明细中记载的右后尾灯、后背门、左前大灯、右前大灯并未实际更换。然而根据A修理厂的价款明细表,李某实际已经为上述车辆部件支付了更换及修理费用共计8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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