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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销售中告知说明义务与适当性义务——从缔约阶段切入

     

摘要

金融消费中卖方机构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定性尚存争议,相关规范对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罗列亦不统一。从比较法来看,区分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具有实际意义。基于规范上对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的列举内容,我国金融产品销售中的告知说明可以分为缔约前、缔约时、缔约后三个阶段。缔约前的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一部分,属于先合同义务。缔约时的告知义务可以区分为对合同具体风险的告知和对具体合同内容的解释,两者责任范围有所差异,前者属于先合同义务,后者属于广义附随义务。缔约后的告知说明义务涉及合同的履行,属于附随义务或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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