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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我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文件发布后,我们收到各地来电、来函,询问我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财会字[1997]72号)文件是否还执行。现将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清产核资评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有关清产核资评估的帐务处理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二、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瑚资产对外投资,抽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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