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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对单位内部福利分房负有较高程度告知义务——以朱某明诉刘某康、第三人张家港市某信息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摘要

因职工特定身份享受的单位福利分房,其实际价格外部买受人无法知晓.作为出售方的职工负有较普通商品房更高级别的提示、告知义务,通过向买受人出示职工与单位买卖合同、公司政策、内部结算单等书面材料,使买受人足以确信福利房的实际价格.如若职工未能通过以上方式将福利房实际价格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在难以明确购房总价的情况下拒绝给付剩余房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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